省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采〔2020〕35號)等有關規定,公開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四十條 “中國山東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是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發布的指定媒體。各級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公開政府購買服務信息,應當首先通過該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和本級年度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制定或調整部門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后,應當及時通過信息平臺發布。
第四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按照具體購買方式的信息公開要求,及時將購買信息公告通過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項目公告內容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金額、購買內容和數量、服務要求或標準、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相關信息。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公開內容包括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各方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信息。
對采用政府采購方式的項目信息公開,應按照《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各信息發布主體對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八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涉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各市、省直各部門可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市、本部門(或分行業)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并向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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