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等七個文件的通知
魯科字〔2021〕63號
各市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等七個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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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山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等七個文件的通知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基礎研究是整個科學體系的源頭,是所有技術問題的總機關。加強基礎研究是科技自立自強的必然要求,自然科學基金是基礎研究的重要資助渠道。為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改革,規范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然基金)項目管理,提高省自然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基礎研究,加強人才培養,推動學科建設,提升源頭創新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改革舉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自然基金是省級科技計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資助支持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實現前沿引領技術、關鍵共性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為加快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夯實科學技術基礎支撐。
第三條省自然基金資金主要來源為省級財政資金。完善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機制,引導鼓勵社會各界特別是有條件的企業、社會組織等捐贈或出資設立聯合基金,加大基礎研究投入。
第四條省自然基金項目按照“聚焦前沿,鼓勵探索,需求牽引,交叉融通”的原則,堅持自愿申報、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公平公正,鼓勵自由探索,突出目標導向,強化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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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資助體系
第五條省自然基金按照青年基金、優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面上項目、重大基礎研究、創新發展聯合基金等分類組織實施,根據需要可適時調整,建立完善新時代省自然基金資助體系。
第六條青年基金、優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面上項目、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重大基礎研究項目一般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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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省科技廳負責省自然基金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相關政策,議定重大事項,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結題等管理工作。
第八條省科技廳依托科技云平臺建立省自然基金管理系統,實現項目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第九條省自然基金項目實行推薦申報制,由申報人通過依托單位、推薦單位審核推薦申報。
第十條我省境內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企業以及社會組織等開展基礎研究的獨立法人,經審核在管理系統注冊為依托單位。
設區的市科技局、省直部門單位、中央駐魯單位和省屬高等院校,經審核在管理系統注冊為依托單位、推薦單位。依托單位、推薦單位負責所屬申報人省自然基金項目申報推薦、項目實施等過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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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申報與評審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根據年度科技計劃總體部署制定省自然基金項目年度指南,組織項目申報。
第十二條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報項目申報書,經依托單位審查通過后,由推薦單位統一推薦至省科技廳。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負責組織省自然基金項目評審,一般包括形式審查、通訊評審、學科組會議評審等階段。評審過程中堅決落實破除“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等不良傾向。
第十四條通訊評審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對申報項目的科學價值、創新性、學術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科研經費“包干制”除外)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結合申報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報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以及繼續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根據擬立項資助數量、通訊評審成績等,按照1:1.2-1.5比例,遴選確定進入學科組會議復評項目名單,組織5名以上同行專家,通過會議復核、會議答辯等形式,提出立項資助建議。對非共識項目、網評專家顯失公正的評審意見等,會評專家可聯名提出修正建議。
第十六條省科技廳根據會議復評結果,提出省自然基金年度立項項目及資助經費建議,由廳黨組會議審定。
第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重大基礎研究項目以及因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報,可采取定向委托或會議(通訊)評審方式,提出立項項目和資助經費建議,由省科技廳黨組會議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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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立項實施
第十八條省科技廳印發立項通知,下達省自然基金年度項目。
第十九條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收到項目立項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填寫項目立項任務書,報省科技廳核準。逾期不提報的,視為自動放棄項目實施資格。
項目立項任務書應與申報材料相一致,除評審專家有明確調整意見外,不得進行實質性變更。若有實質性變更,應按申報渠道報省科技廳審定。
第二十條省自然基金項目資助經費一般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撥款方式下達。經費使用按照《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執行。青年基金、優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面上項目執行國家和省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有關規定;重大基礎研究項目組織實施探索“揭榜掛帥”“組閣”“賽馬”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立項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向省科技廳提交項目進展報告。依托單位應審核項目進展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等。推薦單位應向省科技廳提交上一年度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調整主要研究方法或者技術路線。確需變更的,按程序報省科技廳核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自項目實施期滿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項目結題手續。提前完成立項任務書目標任務的可申請提前結題,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四條對于因故不能按期結題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于項目實施結束期1個月前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說明項目執行過程和不能按期結題的原因,經依托單位、推薦單位審核后向省科技廳提出延期或終止申報。項目延期一般不超過一次,延長期不超過12個月。對于超出項目執行期一年以上或不具備研究時效性的項目,省科技廳可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發表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注明得到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標注“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XXX(立項編號)”,英文為“project?XXX?supported?by?Shandong?Provincial?Natural?Science?Foundation。”
第二十六條項目實施期滿30個工作日內,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應填寫科技報告、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和成果登記信息,納入省科技報告系統。
第二十七條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的項目,依托單位應當積極應用或有序擴散項目成果,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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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立省自然基金績效評估制度。省科技廳組織省自然基金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調度、檢查。
第二十九條建立科研誠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廳對項目管理全過程中的相關責任主體進行科研誠信記錄和評價,建立科研誠信檔案。
第三十條省自然基金管理全過程接受社會監督。對省自然基金項目形式審查、網絡評審、會議復評、推薦立項、結題驗收等過程中有異議的,均可經依托單位、推薦單位核實后向省科技廳實名、書面提出,省科技廳按程序核查處理。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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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省科技廳遴選省內高水平學科、管理等專家組成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省自然基金管理重大決策、重大事項提供咨詢指導。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3年。
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與省科技廳基礎研究處合署辦公。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原《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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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青年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青年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青年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青年基金項目旨在發揮“第一桶金”作用,支持青年科技人員自主選題,獨立開展創新性的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條?青年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執行國家和省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有關規定。
第四條?省科技廳在青年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項目申報;
(二)組織項目形式審查;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準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五條?青年基金項目實行常年申報、定期評審、年度資助。
第六條?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青年基金項目:
(一)具有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35周歲;
(三)在站博士后與設站單位簽署協議、在站時間滿足項目實施時限要求的;
(四)在職攻讀研究生學位的人員可以通過其受聘依托單位申請;
(五)畢業于軟科世界大學學術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數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博士,在《關于轉發科技部等部門<加強“從0到1”基礎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發布之日后首次來魯創新創業的,可申報項目并給予直接支持。
第七條?下列科學技術人員不得申請青年基金項目:
(一)已經獲得省及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資助的;
(二)正在攻讀全日制研究生學位的。
第八條?申報人應當是申報青年基金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第九條?申報人通過依托單位、推薦單位提出項目申報,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推薦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推薦提交省科技廳。
第十條?項目形式審查主要包括:
(一)申報人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條件;
(二)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或存在不屬實的內容;
(三)申請資助項目是否符合有關限項規定。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報進行評審。項目評審程序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第十二條?評審專家對項目申報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考慮申報人的創新潛力。
第十三條?對于已受理的項目申報,省科技廳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對內容相近的項目申報應當選擇同一組專家評審。
每份項目申報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于3份。
第十四條?通訊評審完成后,省科技廳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項目申報排序和分類,組織同行專家進行會議評審。
會議評審專家在充分考慮通訊評審意見和資助計劃的基礎上,對會議評審項目提出資助建議。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通過評審系統將形式審查、評審意見、是否立項等情況反饋申報人及依托單位,接受并處理異議申請。
第十六條?青年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繼續項目實施或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省科技廳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省內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協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廳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十七條?項目負責人應自項目實施期滿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項目結題手續。提前完成立項任務書目標任務的項目可申請提前結題,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十八條?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應于項目實施結束期1個月前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說明項目執行過程和不能按期結題的原因,經依托單位、推薦單位審查后向省科技廳提出延期或終止申請。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暫緩撥付資助經費,限期改正;撤銷資助,按原渠道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等處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項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項目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
(三)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
(四)侵占、挪用資助經費。
第二十條?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將責成推薦單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三年內作為依托單位的資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或者監督管理資助經費使用職責;
(二)對項目申報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審查不嚴,造成不良影響;
(三)縱容、包庇項目申報人弄虛作假;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申報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資助經費。
第二十一條?推薦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交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履行項目監管責任的,省科技廳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薦資格。
第二十二條?青年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標明項目名稱和項目批準號。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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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以下簡稱面上項目)管理,根據《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面上項目主要支持科研人員瞄準學科發展前沿自主選題,開展具有前瞻性、創新性和較為深入的科學研究,促進各學科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面上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執行國家和省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有關規定。
第四條?省科技廳在面上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項目申報;
(二)組織項目形式審查;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準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五條?面上項目實行常年申報、定期評審、年度資助。
第六條?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面上項目: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博士學位;
(三)?正在攻讀全日制研究生學位的人員不得申報面上項目,但在職攻讀研究生學位人員符合條件(一)和(二),經過導師同意可以通過其受聘依托單位申報。
第七條?申報人應當是申報面上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參與者與申報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2個。
第八條?申報人通過依托單位、推薦單位提出申請,并對所提交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推薦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推薦提交省科技廳。
第九條?項目形式審查主要包括:
(一)?申報人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或存在不屬實的內容;
(三)?因項目終止、無故不結題或連續不能按期結題暫停申報省自然基金資格;
(四)?申報資助項目是否符合有關限項規定。
第十條?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報進行評審。項目評審程序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第十一條?評審專家對項目申報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報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
(二)研究隊伍構成、研究基礎和相關的研究條件;
(三)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報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以及繼續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第十二條?對于已受理的項目申報,省科技廳根據申報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對內容相近的項目申報應當選擇同一組專家評審。
每份項目申報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于3份。
第十三條?通訊評審完成后,省科技廳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項目申報排序和分類,組織同行專家進行會議評審。
會議評審專家在充分考慮通訊評審意見和資助計劃的基礎上,對會議評審項目提出資助建議。
第十四條?省科技廳通過評審系統將形式審查、評審意見、是否立項等情況反饋申報人及依托單位,接受并處理異議申請。
第十五條?面上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繼續項目實施或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省科技廳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省內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協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廳作出終止該項目實施的決定。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在項目實施期間不得變更依托單位。
第十六條?項目負責人應自項目實施期滿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項目結題手續。提前完成立項任務書目標任務的項目可申請提前結題,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應于項目實施結束期1個月前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說明項目執行過程和不能按期結題的原因,經依托單位、推薦單位審查后向省科技廳提出延期或終止申請。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暫緩撥付資助經費,限期改正;撤銷資助,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的處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項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項目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
(三)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
(四)侵占、挪用資助經費。
第十九條?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將責成推薦單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三年內作為依托單位的資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或者監督管理資助經費使用職責;
(二)對項目申報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審查不嚴,造成不良影響;
(三)縱容、包庇項目申報人弄虛作假;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申報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資助經費。
第二十條?推薦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交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履行項目監管責任的,省科技廳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薦資格。
第二十一條?面上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標明項目名稱和項目批準號。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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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
優秀青年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優秀青年基金項目(以下簡稱省優青項目)管理,根據《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優青項目主要支持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較好成績、發展潛力較大的優秀青年科研人員,促進創新型青年人才快速成長,為培育沖擊省杰出青年基金或更高層次科技計劃項目做儲備。
第三條?省優青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執行國家和省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有關規定。
第四條?省科技廳在省優青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項目申報;
(二)組織項目形式審查;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準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五條?省優青項目實行常年申報、定期評審、年度資助。
第六條?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申報省優青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當年1月1日未滿38周歲;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博士學位;
(三)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四)保證資助期內每年在依托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不低于9個月;
(五)在《關于轉發科技部等部門<加強“從0到1”基礎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發布之日后申報國家優青進入最后評審階段未獲立項的,可申報省優青項目并給予直接支持。
第七條?以下科學技術人員不得申報省優青項目:
(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或者正在攻讀全日制研究生學位的;
(二)長江學者、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優秀青年基金獲得者、省杰青獲得者不得申報省優青項目。
第八條?申報人應當是申報省優青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參與者與申報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2個。
第九條?申報人通過依托單位、推薦單位提出申請,并對所提交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推薦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推薦提交省科技廳。
第十條?項目形式審查主要包括:
(一)申報人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或存在不屬實的內容;
(三)因項目終止、無故不結題或連續不能按期結題暫停申報省自然基金資格;
(四)申報資助項目是否符合有關限項規定。
第十一條?項目評審程序包括網絡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對于已受理的項目申報,省科技廳根據申報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5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對內容相近的項目申報應當選擇同一組專家評審。
每份項目申報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于5份。
第十二條?省優青項目的評審應當重點考慮申報人以下幾個方面:
(一)近5年取得的科研成就;
(二)提出創新思路和開展創新研究的潛力;
(三)擬開展的研究工作的科學意義和創新性;
(四)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三條?通訊評審完成后,省科技廳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項目申報排序和分類,組織同行專家進行會議評審。
第十四條?申報人應當到會答辯,不到會答辯的,視為放棄申報。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到會答辯的,申報人書面申請,依托單位審核,經省科技廳批準可以委托項目主要參與人到會答辯。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通過評審系統將形式審查、評審意見、是否立項等情況反饋申報人及依托單位,接受并處理異議申請。
第十六條?省優青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繼續項目實施或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省科技廳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省內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協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廳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十七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立項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向省科技廳提交項目進展報告。依托單位應審核項目進展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等。推薦單位應向省科技廳提交上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項目負責人應自項目實施期滿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項目結題手續。提前完成立項任務書目標任務的項目可申請提前結題,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九條?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應于項目實施結束期1個月前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說明項目執行過程和不能按期結題的原因,經依托單位、推薦單位審查后,向省科技廳提出延期或終止申報。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條?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暫緩撥付資助經費、限期改正,撤銷資助、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等處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項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項目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
(三)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
(四)侵占、挪用資助經費。
第二十一條?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將責成推薦單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三年內作為依托單位的資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或者監督管理資助經費使用職責;
(二)對項目申報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審查不嚴,造成不良影響;
(三)縱容、包庇項目申報人弄虛作假;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申報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資助經費。
第二十二條?推薦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交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履行項目監管責任的,省科技廳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薦資格。
第二十三條?省優青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標明項目名稱和項目批準號。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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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
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項目(以下簡稱省杰青項目)管理,根據《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杰青項目主要支持在相關研究領域已取得突出成績,有望獲得國家杰出青年基金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以上項目等資助的優秀青年科研人員,組成科研團隊開展高水平的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培養學術骨干或學科帶頭人。
第三條?省杰青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執行國家和省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有關規定。
第四條?省科技廳在省杰青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項目申報;
(二)組織項目形式審查;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準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五條?省杰青項目實行常年申報、定期評審、年度資助。
第六條?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申報省杰青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當年1月1日未滿40周歲;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三)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四)保證資助期內每年在依托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不低于9個月;
(五)在《關于轉發科技部等部門<加強“從0到1”基礎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發布之日后申報國家杰青進入最后評審階段未獲立項的,可申報省杰青項目并給予直接支持。
第七條?以下科學技術人員不得申報省杰青項目:
(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或者正在攻讀全日制研究生學位的。
(二)長江學者、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省杰青獲得者不得申報。省優秀青年基金獲得者在項目執行期的前兩年不得申報。
第八條?申報人應當是申報省杰青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參與者與申報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2個。
第九條?申報人通過依托單位、推薦單位提出申報,并對所提交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推薦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推薦提交省科技廳。
第十條?項目形式審查主要包括:
(一)申報人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或存在不屬實的內容;
(三)因項目終止、無故不結題或連續不能按期結題暫停申報省自然基金資格;
(四)申報資助項目是否符合有關限項規定。
第十一條?省杰青項目評審程序包括網絡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對于已受理的項目申報,省科技廳根據申報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5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對內容相近的項目申報應當選擇同一組專家評審。
每份項目申報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于5份。
第十二條?省杰青項目的評審應當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研究成果的創新性和科學價值;
(二)對本學科領域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發展的推動作用;
(三)對國家、省重大發展戰略、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影響;
(四)擬開展的研究工作的創新性構思、研究方向、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三條?通訊評審完成后,省科技廳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項目申報排序和分類,組織同行專家進行會議評審。
第十四條?被確定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申報,申報人應當到會答辯,不到會答辯的,視為放棄申報。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到會答辯的,申報人書面申請,依托單位審核,經省科技廳批準可以委托項目主要參與人到會答辯。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通過評審系統將形式審查、評審意見、是否立項等情況反饋申報人及依托單位,接受并處理異議申請。
第十六條?省杰青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繼續或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省科技廳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省杰青項目一般不得變更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調入省內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協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廳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十七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立項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向省科技廳提交項目進展報告。依托單位應審核項目進展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等。推薦單位應向省科技廳提交上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項目負責人應自項目實施期滿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項目結題手續。提前完成立項任務書目標任務的項目可申請提前結題,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九條?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應于項目實施結束期1個月前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說明項目執行過程和不能按期結題的原因,經依托單位、推薦單位審查后向省科技廳提出延期或終止申請。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條?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暫緩撥付資助經費,限期改正;撤銷資助,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等處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項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項目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
(三)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
(四)侵占、挪用資助經費。
第二十一條?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將責成推薦單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三年內作為依托單位的資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或者監督管理資助經費使用職責;
(二)對項目申報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審查不嚴,造成不良影響;
(三)縱容、包庇項目申報人弄虛作假;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申報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資助經費。
第二十二條?推薦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交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履行項目監管責任的,省科技廳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薦資格。
第二十三條?省杰青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標明項目名稱和項目批準號。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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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
重大基礎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重大基礎研究項目(以下簡稱重大基礎研究項目)管理,根據《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大基礎研究項目是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定位于“鼓勵探索、突出原創,聚焦前沿、獨辟蹊徑”,主要支持研究基礎好、創新實力強的領軍科技人才及科研團隊,圍繞聚焦科學前沿、促進交叉融合、滿足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提煉重大科學問題及關鍵共性技術難題,開展引領性、戰略性和原創性研究,推動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
第三條?重大基礎研究項目重點資助以下三類:
(一)原創探索類,圍繞數學、物理、化學重點基礎學科,以及與其它前沿學科開展交叉研究;
(二)技術支撐類,圍繞省重大戰略與產業布局,開展應用導向的基礎研究,為催生核心關鍵技術、引領性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和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裝備及零部件提供理論支撐;
(三)戰略跟蹤類,圍繞重大技術性變革問題開展前瞻性基礎研究。
第四條?省科技廳在重大基礎研究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報;
(三)組織項目形式審查;
(四)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五)批準資助項目;
(六)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五條?重大基礎研究項目指南常年受理,定期發布指南、組織評審,年度資助。
第六條?申報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須為所申報項目的主要研究人員,具有履行項目負責人責任的能力,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相關的研究經歷和創新能力,具有較強組織協調管理能力和工作責任心,是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人;
(二)須是山東省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的正式人員;
(三)須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的經歷,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四)須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記錄;
(五)符合年度申報通知中的其它限項條件。
第七條?鼓勵牽頭申報單位通過產學研用方式與省內外單位聯合申報,參與單位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聯合各方須簽訂共同申報協議,明確約定各自所承擔的目標任務、工作責任和經費。
支持申報單位圍繞項目研究開展實質性國際科技合作,提升學術水平,培養優秀人才。
第八條?評審程序包括形式審查、通訊評審、學科組會議評審等階段。
第九條?項目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報人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符合申報指南要求;
(三)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或存在不屬實的內容;
(四)因項目終止、無故不結題或連續不能按期結題暫停申報省自然基金資格;
(五)申報資助項目是否符合有關限項規定。
第十條?評審專家應當對項目原創性和領先性、擬解決重大問題的科學價值、預期成果的潛在貢獻、研究方案可行性、申報人的學術水平、組織能力及團隊協作能力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一)科學問題凝練和科學目標明確情況;
(二)申報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
(三)研究隊伍構成、研究基礎和相關的研究條件;
(四)申報人完成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
(五)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
(六)資金預算編制的合理性。
第十一條?通訊評審完成后,省科技廳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項目申報排序和分類,組織同行專家進行會議評審。
第十二條?被確定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申報,申報人應當到會答辯,不到會答辯的,視為放棄申報。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到會答辯的,申報人書面申請,依托單位審核,經省科技廳批準可以委托項目主要參與人到會答辯。
第十三條?重大基礎研究項目探索實施“揭榜掛帥”“組閣”“賽馬”制。
第十四條?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變更依托單位,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第十五條?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課題)實施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省科技廳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十六條?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人員的穩定。參與人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
第十七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立項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向省科技廳提交項目進展報告。依托單位應審核項目進展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等。推薦單位應向省科技廳提交上一年度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暫緩撥付資助經費,限期改正;撤銷資助,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等處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項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項目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
(三)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
(四)侵占、挪用資助經費。
第十九條?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將責成推薦單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三年內作為依托單位的資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或者監督管理資助經費使用職責;
(二)對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審查不嚴,造成不良影響;
(三)縱容、包庇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資助經費。
第二十條?推薦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交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履行項目監管責任的,省科技廳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薦資格。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施期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應填寫科技報告、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和成果登記信息,納入省科技報告系統。
第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應自項目實施期滿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項目結題手續。提前完成立項任務書目標任務的項目可申請提前結題,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三條?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應于項目實施結束期1個月前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說明項目執行過程和不能按期結題的原因,經依托單位、推薦單位審查后向省科技廳提出延期或終止申請。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重大基礎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標明項目名稱和項目批準號。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重大基礎研究項目管理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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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
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資金多渠道投入基礎研究,形成持續穩定的投入機制,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然基金)與聯合資助方共同提供資金設立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以下簡稱省聯合基金項目),在商定的科學與技術領域內共同支持基礎研究。為規范和加強管理省聯合基金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聯合基金項目旨在發揮省自然基金的導向作用,引導與整合社會資源投入基礎研究,促進有關部門、企業、地區與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合作,培養科學與技術人才,推動我省相關領域、行業、區域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條?省聯合基金項目的設立,須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條件的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社會組織等出資方提出申請,經協商一致后,與省科技廳簽署設立聯合基金項目合作協議,明確各方出資額度、資助領域方向、合作期限、運行方式等。
第四條?省聯合基金項目設立應堅持頂層設計、需求導向、目標導向,支持方向須符合國家、我省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重點急需,致力解決未來產業、學科發展、卡脖子難題等相關的科學問題,提高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水平。
第五條?省聯合基金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由聯合資助方共同研究決定。必要時聯合資助方可以成立聯合基金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
第六條?省聯合基金項目是省自然基金的組成部分,遵循《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按省自然基金項目管理方式,強化統籌管理,統一經費使用,統一發布指南,統一評審程序,統一項目管理。
第七條?省聯合基金項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按照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省聯合基金項目主要分為重點支持項目、培育項目等亞類。根據實際需要,聯合資助方可協商確定其他亞類。
第九條?省科技廳會同聯合資助方,在省聯合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報;
(三)組織項目申報形式審查;
(四)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五)批準資助項目;
(六)管理和監督項目實施。
第十條?省聯合基金項目須面向全國開放,鼓勵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實施聯合基金項目。
第十一條?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省聯合基金項目: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申報重點支持項目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三)年度項目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報人應當是申報省聯合基金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參與者與申報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2個,年度項目指南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省聯合基金項目申報進行評審。評審程序包括網絡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第十四條?對于已受理的項目申報,省科技廳根據申報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對指南方向相同的項目申報應當選擇同一組專家評審。
每份項目申報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對省聯合基金項目申報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考慮申報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研究基礎和相關的研究條件、項目申報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以及各項省聯合基金項目設立的定位和特殊要求。
第十六條?通訊評審完成后,省科技廳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項目申報排序和分類,組織同行專家進行會議評審。
會議評審專家在充分考慮通訊評審意見和資助計劃的基礎上,對會議評審項目提出資助建議。
第十七條?省科技廳通過評審系統將形式審查、評審意見、是否立項等情況反饋申報人及依托單位,接受并處理異議申請。
第十八條?省聯合基金項目實施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省科技廳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四)調入的依托單位不符合省聯合基金申報條件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協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廳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十九條?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
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當符合年度項目指南的要求。
?第二十條?項目負責人應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項目結題手續。提前完成立項任務書目標任務的項目可申請提前結題,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一條?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應于項目實施結束期1個月前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說明項目執行過程和不能按期結題的原因,經依托單位、推薦單位審查后向省科技廳提出延期或終止申請。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暫緩撥付資助經費,限期改正;撤銷資助,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的處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項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項目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
(三)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
(四)侵占、挪用資助經費。
第二十三條?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將責成推薦單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三年內作為依托單位的資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或者監督管理資助經費使用職責;
(二)對項目申報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審查不嚴,造成不良影響;
(三)縱容、包庇項目申報人弄虛作假;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申報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資助經費。
第二十四條?推薦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交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履行項目監管責任的,省科技廳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薦資格。
第二十五條?省聯合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自然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標明省聯合基金名稱和項目批準號。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聯合資助協議中有特殊約定或年度項目指南中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約定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省聯合基金項目管理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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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等七個文件的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關于加強基礎研究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規范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基金)項目管理工作,提升省基金實施效能,省科技廳充分借鑒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改革重要舉措,結合我省實際,對原《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同時制定了省基金各子類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努力推進省基金項目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體系化。
二、主要精神
(一)堅持基礎研究作為科學體系源頭和技術問題總機關的地位,強調加強基礎研究是科技自立自強的必然要求,努力打造理念先進、制度規范、公正高效的新時代省基金資助體系。
(二)進一步明確省基金項目體系及定位。青年基金、優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項目著重支持年輕科研人員成長,吸引留住優秀青年人才來魯發展;面上項目鼓勵基于個人興趣的自由探索;重大基礎研究堅持頂天立地、突出特色、前沿引領與應用導向相結合;創新發展聯合基金積極吸納社會力量支持基礎研究,著力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
(三)實現三個“常年申報推薦”,即:省基金項目申報常年受理、重大基礎研究項目指南推薦常年受理、重要基礎研究成果需求常年受理,建立項目庫、指南庫、需求庫;在此基礎上實行定期評審、年度資助。
(四)依托科技云平臺建立省自然基金管理系統,實現項目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五)擴大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試點范圍。在青年基金、優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基礎上,擴大到面上項目;重大基礎研究項目探索“揭榜掛帥”“組閣”“賽馬”等制度;進一步落實《加強“從0到1”基礎研究工作方案》系列改革舉措。為科研人員松綁減負,擴大科研人員自主權,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創造性。
(六)優化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結題等管理全流程,落實破除“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等不良傾向要求。
(七)實施科研誠信管理。建立科研誠信檔案,對項目申請人、依托單位、推薦單位、評審專家等管理全過程中的相關責任主體進行科研誠信記錄和評價,完善信用、貢獻、責任等激勵約束機制,實行負面清單制,嚴肅省基金過程管理。
(八)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流程相統一,省基金項目網評、會評、立項等過程結果不再逐一公示,修改為通過科技云平臺省基金管理系統,向項目申報人及依托單位反饋本人立項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省科技廳認真研究除評審專家學術判斷之外的異議,在保護申請人隱私同時,便利科研人員查找不足、提升能力。
(九)建立省基金績效評估制度。
(十)建立科技報告制度。省基金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按要求填寫科技報告、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和成果登記信息,納入省科技報告系統。
(十一)強化省基金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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